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定要支付二倍工资吗?

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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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小艳 律师

爱任何事物的方法,就是要意识到你可能会失去它。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定要支付二倍工资吗?

 
 

 

自《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用人单位在处理劳动关系争议方面日益谨慎,特别是当涉及解除劳动关系问题时更是小心翼翼,而一旦用人单位需要解除与高管之间的劳动关系,则更感觉到如履薄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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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听闻一则案例,小李于2017年10月份进入乙公司,担任该公司财务负责人职务,月工资为一万元。2018年6月份,小李离开乙公司,并于不久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乙公司按照双倍工资标准支付其8个月的经济赔偿,理由系未在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未和小李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仲裁开庭过程中,乙公司辩称已经与小李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供了劳动合同。但小李声称合同上的字不是本人所签,经鉴定,合同上的字迹的确不是小李所签。仲裁委因此裁决乙公司按照双倍工资的标准支付小李8个月的经济赔偿。乙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庭审中,乙公司提供单位内部的管理规范,因乙公司规模较小,管理人员之间职责分布不明确,财务管理人员同时也负责人事管理。据此,人民法院支持乙公司诉请,判决乙公司无需向小李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利用自身的职务便利,比如从事工作的工资获利情况、工作岗位及其本人在公司的级别和职责等多种因素影响,故意或过失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是大量存在的。比如财务经理兼职人事经理,人事档案管理员等,他们熟知劳动法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而后利用自身条件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隐匿书面劳动合同,恶意签订书面合同,以便在日后离职时以此为由获取二倍工资赔偿。

 

我们必须清晰地认识到,劳动者并非一定是劳动关系的绝对弱势方,劳动者的道德风险也是处理此类案件必须考量的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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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因此类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布《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31条: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应否支持?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用人单位高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高管人员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的除外。对有证据证明高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仍可支持高管人员的二倍工资请求。

 

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如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可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除外。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适用的前提是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未签订书面合同。如果系劳动者原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不能提供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再欲通过不诚信手段获取二倍工资补偿,致使不诚信之责由守信者承担,不符合诚信公平原则。任何人都不得从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中获利,均不应利用自身过错而获得利益。

 

律所简介

贵州汇能辉律师事务所系贵州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秉承“精诚、专业、团队、极致”的服务理念,贯彻“法律公正至上”的原则。以专业的法律知识、极致的服务力求为当事人谋求法律利益最大化,以“稳健、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立志打造“规模化、现代化、专业化、团队化”的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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