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书面协议,该怎么认定承租人的装修是经过同意的呢?

2018-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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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美云 律师

   人生最精彩的不是实现梦想的瞬间,而是坚持梦想的过程。

无书面协议,该怎么认定承租人的装修是经过同意的呢?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住房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房屋租赁市场日益活跃,而在房屋租赁中,人们对房屋装饰装修的要求越来越高,装饰装修的价值也越来越大。相应的,在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解除或履行期限届满时,对于租赁房屋內装饰装修物应如何处理的争议与纠纷也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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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笔者的朋友也遇到这样一个纠纷:

甲乙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出租人)向乙方(承租人)出租门面一间,供乙方开餐馆使用,租赁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时双方另行协商是否续租,租金的支付方式为按季度支付(俗称“押一付三”),同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之后,乙方对房屋进行了简单装修:刷墙粉、贴地转、粘墙纸等。

 

在乙方承租两年之后,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一直亏损,打算在第三年期限届满就不再续租,乙方将此想法电话通知了甲,甲同意终止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乙方遂将餐具等相关物品搬走。但在甲方来收房时,双方因一个灶台发生了纠纷。原来房屋内本没有灶台,乙为了方便餐馆经营,便用水泥堆砌了一个灶台,但在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并没有对装饰装修(堆砌灶台)等进行明确约定,乙声称当初在装修房屋时已取得甲方的同意,并且三年来,甲多次到乙餐馆处用餐看到灶台并没有提任何反对意见,但甲对此予以否认,并要求乙将灶台拆除,赔偿损失,否则拒绝退还租房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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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例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乙方堆砌灶台是否取得甲方同意?

 

根据就我国《合同法》第223条第1款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可知,承租人要对所租赁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必须经过出租人同意。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主要是由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属性决定的。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取得了房屋的使用权,但自始至终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也即所租赁房屋的所有权人一直为出租人。承租人如要对出租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则必须事先经出租人同意。否则,该装饰装修行为有可能造成对房屋价值的贬损,以致侵害出租人的财产权。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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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是否经过出租人同意的装饰装修处理结果是截然不同的,那么如何认定出租人是否做出同意的意思表示呢?

 

日常生活中,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出租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意思表示可有书面、口头、电话等多种同意的表现形式。对此,承租人只要在诉讼中能举证证明即可。但值得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也存在很多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时极不规范,很多合同条款都未明确,需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而成。在出租人是否同意房屋装饰装修问题上,很多出租人出于各种原因,并未对此明确表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66条“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的规定

如果出租人虽未对装饰装修事宜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已经表明其已同意装饰装修的,则可直接认定出租人对装饰装修已经默示同意。至于出租人的同意是事先同意还是事后追认同意则在所不问。例如,租赁毛坯房开酒店、宾馆、歌厅、服装店等,出租人应该知道必定要装修,所以应推定出租人已经默示同意装修。反之,如果出租人知道承租人有装饰装修行为后,未明确表示意见且无任何行为足以表明其已接受的,则不得认为出租人已经默示表示同意。

 

在该案例中,乙方租赁期限长达三年之久,在此期间甲方多次到乙方餐馆处用餐,灶台在餐馆经营的第一年就已堆砌,可见,甲方对此是知晓的,虽不能证明甲方明确同意乙方堆砌灶台,但至少可以推测出甲方默示同意乙方堆砌灶台的意思表示。

 

 
实践中,因合同约定内容不明确导致纠纷发生的案例比比皆是,为了避免类似纠纷发生,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与身份信息,了解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状况,不轻信对方单方面允诺;

2、坚持书面合同形式,杜绝“口头君子协议”,重视“规范合同”的运用;

3、合同条款尽可能的明确具体可操作,法律给予了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充分自由,当事人应详细约定,尤其是关于合同标的(包括名称、种类等)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违约金或违约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等)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合同主要之条款;

4、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双方可先本着实现合同的目的,进行友好协商,不应采取极端手段,终止合同,如若协商不成,纠纷双方可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属个人观点,有失偏颇之处,还望指正。

 

 

律所简介

贵州汇能辉律师事务所系贵州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秉承“精诚、专业、团队、极致”的服务理念,贯彻“法律公正至上”的原则。以专业的法律知识、极致的服务力求为当事人谋求法律利益最大化,以“稳健、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立志打造“规模化、现代化、专业化、团队化”的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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