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书面协议,该怎么认定承租人的装修是经过同意的呢?
2018-10-15
人生最精彩的不是实现梦想的瞬间,而是坚持梦想的过程。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住房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房屋租赁市场日益活跃,而在房屋租赁中,人们对房屋装饰装修的要求越来越高,装饰装修的价值也越来越大。相应的,在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解除或履行期限届满时,对于租赁房屋內装饰装修物应如何处理的争议与纠纷也越来越多。
近日,笔者的朋友也遇到这样一个纠纷:
甲乙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出租人)向乙方(承租人)出租门面一间,供乙方开餐馆使用,租赁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时双方另行协商是否续租,租金的支付方式为按季度支付(俗称“押一付三”),同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之后,乙方对房屋进行了简单装修:刷墙粉、贴地转、粘墙纸等。
在乙方承租两年之后,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一直亏损,打算在第三年期限届满就不再续租,乙方将此想法电话通知了甲,甲同意终止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乙方遂将餐具等相关物品搬走。但在甲方来收房时,双方因一个灶台发生了纠纷。原来房屋内本没有灶台,乙为了方便餐馆经营,便用水泥堆砌了一个灶台,但在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并没有对装饰装修(堆砌灶台)等进行明确约定,乙声称当初在装修房屋时已取得甲方的同意,并且三年来,甲多次到乙餐馆处用餐看到灶台并没有提任何反对意见,但甲对此予以否认,并要求乙将灶台拆除,赔偿损失,否则拒绝退还租房押金。
该案例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乙方堆砌灶台是否取得甲方同意?
根据就我国《合同法》第223条第1款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可知,承租人要对所租赁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必须经过出租人同意。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主要是由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属性决定的。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取得了房屋的使用权,但自始至终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也即所租赁房屋的所有权人一直为出租人。承租人如要对出租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则必须事先经出租人同意。否则,该装饰装修行为有可能造成对房屋价值的贬损,以致侵害出租人的财产权。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是否经过出租人同意的装饰装修处理结果是截然不同的,那么如何认定出租人是否做出同意的意思表示呢?
日常生活中,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出租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意思表示可有书面、口头、电话等多种同意的表现形式。对此,承租人只要在诉讼中能举证证明即可。但值得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也存在很多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时极不规范,很多合同条款都未明确,需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而成。在出租人是否同意房屋装饰装修问题上,很多出租人出于各种原因,并未对此明确表态。
如果出租人虽未对装饰装修事宜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已经表明其已同意装饰装修的,则可直接认定出租人对装饰装修已经默示同意。至于出租人的同意是事先同意还是事后追认同意则在所不问。例如,租赁毛坯房开酒店、宾馆、歌厅、服装店等,出租人应该知道必定要装修,所以应推定出租人已经默示同意装修。反之,如果出租人知道承租人有装饰装修行为后,未明确表示意见且无任何行为足以表明其已接受的,则不得认为出租人已经默示表示同意。
在该案例中,乙方租赁期限长达三年之久,在此期间甲方多次到乙方餐馆处用餐,灶台在餐馆经营的第一年就已堆砌,可见,甲方对此是知晓的,虽不能证明甲方明确同意乙方堆砌灶台,但至少可以推测出甲方默示同意乙方堆砌灶台的意思表示。
以上属个人观点,有失偏颇之处,还望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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