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抵押的房屋遇到征收拆迁,抵押权人怎么办?
2018-08-27
爱任何事物的方法,就是要意识到你可能会失去它。
当抵押的房屋遇到征收拆迁,抵押权人怎么办?
房屋抵押是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事情,不论是贷款买房还是急用钱等,用房屋抵押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筹措资金已数见不鲜,那如果已抵押的房屋遇到征收拆迁,抵押权人应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该条规定赋予了抵押权人物上代位权,使得抵押物形态或性质发生变化时,抵押权的效力能及于抵押物的代位物,从而确保抵押权人的权益。因此,抵押权人在抵押物遭遇征收而发生灭失时,其仍对抵押物因征收而获得的补偿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可在其债权范围内对该补偿金主张优先受偿权。
此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那当抵押人选择以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征收补偿时,根据上述规定以及不动产产权登记生效的原则,抵押权人不享有对置换房屋的抵押权,那么抵押权人对置换房屋是不当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如果抵押权人想要对置换的房屋主张抵押权,其必须就置换的房屋重新办理抵押登记。
上述规定设定了抵押人的通知义务,以保证抵押权人的权益,但在现实中,抵押人常常不履行上述通知义务,抵押人会在不通知抵押权人的情况下,独自领取相应的赔偿款,以逃避房产抵押的负担,使得抵押权人的权益难以保障。
征收补偿完成前,抵押权人应及时关注抵押物的相关信息。当发现抵押物列入征收拆迁范围后,应尽早与房屋征收部门取得联系,参与到征收补偿协商当中。
当抵押人选择以补偿款方式获得征收补偿的,抵押权人应及时与房屋征收部门协商,要求实现物上代位权,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停止对被征收人发放征收补偿款。若债务未到期,则可请求将征收补偿款进行公正提存。如是在诉讼过程中发生抵押物被征收,抵押权人应及时向案件受理的法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法院向房屋征收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停止对被征收人发放征收补偿款。
如抵押人选择以产权置换房屋的方式获得征收补偿的,抵押权人应及时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合同,要求以新的抵押物和置换的房屋重新设立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抵押房产被拆迁时,抵押权人还可以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
若抵押权人未能及时获知抵押房产被征收,且抵押人已获得相应的补偿款时,抵押权人应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对抵押人相应的账户予以保全冻结。如借款合同未到期,暂未进入诉讼程序的,应当要求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合同,提供新的抵押物并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物被征收的过程中,征收部门应负有相应的告知义务,征收部门在对房屋进行征收前应查清房屋的权属情况,在查明所有权人的同时,对房屋设置的抵押权等情况也应查明。如发现房屋有抵押的情况,征收部门应将征收事项告知抵押权人。若征收部门直接将补偿款发放给抵押人,致使抵押权人失去对抵押物的控制并无法实现优先受偿权的,征收部门应就抵押权人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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